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23-05-1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有关要求,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4月4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

(一)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组织服务对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设置

(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按照国家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类别和等级进行设置,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正高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名称为正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正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正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正高级社会工作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名称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五)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可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要求

(六)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包括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权益维护)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精神疾患治疗康复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禁毒戒毒康复机构、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罪关护机构 (工读学校) 等。

按照“先行先试、总结提升、全面覆盖”的原则,先行在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民政、司法行政等社会工作重点领域事业单位设置。其他相关行业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适时另行明确。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任职条件

(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主要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聘用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除必须具备国家、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社会工作师:持有高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解决疑难专业问题,牵头策划、实施、评估服务项目,开展专业督导和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职业能力。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服务案例应有完整记录。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完成不少于5个直接服务案例,服务案例应有完整记录。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下人员:持社会工作及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业务培训学时累计超过120学时的从业人员。

(九)社会工作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设置方式

(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通过岗位设置方案变更调整的方式进行设置。单位现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比例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新增岗位应优先增加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出现空缺的,原则上优先引进、招聘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通过岗位转岗竞聘、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职人员。相关工作开展时,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评估机构和社会工作专家参与指导。

(十一)深入推进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建立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高级社会工作师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和评审后,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六、组织实施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备案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自主设置本单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十五)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是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人才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服务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社工岗位设置科学、管理规范、效能提升,为进一步扩面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十六)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